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湖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L。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梁殷与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27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所有鉴定费、诉讼费和交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到湖南长沙万世红电子礼花公司谈业务合作,交了58000元的货款做代理商,业务员承诺给原告出厂价130000元的货,由公司直接发货,中间没有任何费用,后期进货价格为出厂价的4.5折优惠。2020年10月3日,原告收到物流电话,被告发来14000元货,说这批货物是公司赠送的,但要原告付3685元的物流费。到了2020年10月15日当天需要发放原告订购的13万元货物的时候,被告却说原告还未付货款发不了货,之前缴付的费用是定金并不是货款,剩下的货由后期进货时分期返还,后期进货10000元返1500元的货,而且货价也由当初的45折变成85折。原告无法接受被告的上述行为,就通过电话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维权,对方告知与公司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万世红电子礼花厂家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问题,通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退还人民币27000元,被告要求原告交还被告提供的资质证件及合同、收据、发票等,并答应在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内把退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到原告卡号上,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交还了一切资料。超过转账日期仍未见被告转账,原告电话联系被告等工作人员都是无人接听状态,后通过电话联系了公司法人蔡某1,对方一直说不在公司,不知道情况等等,最后一次通话时原告说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法律起诉了,对方说你要起诉就起诉吧,然后就挂了电话。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后,被告不履行其承诺且拒绝付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解除合同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解除退款合同协议书;3.万世红电子礼花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合同;4.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5.收据,证明原告在2020年9月25日日向被告支付58000元的事实;6.授权证书,证明双方签订合同,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授权原告做当地的代理;7.万世红合作政策,证明双方协商合作的政策福利及优惠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出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

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万世红礼花合作合同》,其中约定:2-1甲方拥有【万世红】品牌的使用权,乙方有条件取得【万世红】系列产品的经营权。乙方经营区域是广东省湛江市(地区)境内。乙方只能在此区域内销售甲方提供的【万世红】品牌系列产品,不能以任何形式跨区域经营及网店销售。3-1.合作条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定金58000元,甲方按出厂价赠送1400元的电子礼花产品组件,作为乙方布置店面及乙方启动当地市场营销使用,本条款约定内容作为乙方在合作区域内经营甲方相关产品的必要条件。3-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共获得出厂价130000元整的产品总额,销售产品一切利润归乙方享有。同时甲方向乙方赠送相应配套开业用品。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相关约定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甲、乙双方约定:凡单方面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自愿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对违约已产生和正在产生的任何款项不退,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最低支付本合同金额40%的损失赔偿金后,合同终止、解除。10-1合同履行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2.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广东梁殷合同款伍万捌仟元(¥58000)。

3.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授权证书》,载明:兹授权梁殷先生在广东省湛江市负责经营销售万世红电子礼花系列产品,授权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起。特此授权!

4.2020年11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万世红礼花合作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向甲方提出申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出于人道主义退还乙方27000元。四、甲方提供的所有的资质证件及合同、收据、发票等,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才同意退款。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的顶部书写:万世红电子合同书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一份、检测报告一份、营业执照一份、万世红合作政策一份、授权证书一份、报价表一份、收据5.8万一份。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尾部书写:甲方承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内,将退款贰万柒仟元整,小写27000元以银行卡方式打入指定银行卡内,如甲方超时未打款,甲乙双方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如需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需要在乙方所在地(湛江市)处理案件,败诉方需承担所有官司费用。指定卡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54476。被告在上述《解除合同协议书》顶部和尾部的书写内容上盖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将款项退还原告,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应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请求从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不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2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梁殷。

二、驳回原告梁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湖南云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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