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广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告:吴泽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广友诉被告吴泽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儿子、老伴做工作,为平息矛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广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王广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