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3号。
负责人:刘莹,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该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轩宇,该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桓仁铜锌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
负责人:王宝玉,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顺,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金属材料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桓仁铜锌矿破产清算组、李建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追加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