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维与被告王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蔡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王磊立即偿还原告蔡维本金20,000.00元及盈利分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人王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03月16日签订《合伙经营栾川高速公路项目》合同,原告出资本金金额20,000.00元。被告王磊承诺盈利各占50%,于2020年08月结算,双方并签订合同出具证明。合同到期后,被告王磊未履行合同条约返还原告本金20,000.00元及盈利50%,遂诉讼被告立及偿还原告本金20,000.00元及盈利50%。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伙经营栾川高速公路项目》合同,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的一种方式,该合同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