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王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许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金泉与被告河北庆福粮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书敏、许庆福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马金泉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金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书敏、许庆福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