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尕霞超市 地址:新疆木垒县利息新金鑫大厦473幢1号楼一层03号。 被执行人:顾叶松,男性,1956年02月08日70,木垒县东城镇鸡心梁村五组。 被执行人:杨秀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尕霞超市与被执行人顾叶松、杨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67553.00元(已支33896元),剩余案款33657元。执行费913.00元,责令被执行人顾叶松、杨秀花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剩余案款33657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 二申请人木垒县尕霞超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913.00元,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顾叶松、杨秀花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