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黄步光、黄晓鸿、黄玉军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广泰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702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桂0702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中的“黄步明”补正为“黄步光”。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