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大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黄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大章申请执行黄聪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聪聪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黄聪聪名下有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另查询到被执行人黄聪聪名下有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至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门支行青睦分理处,抵押权未到期,我院现已依法查封。2021年6月8日,我院强制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2021年7月4日,我院强制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共计40,000元。本案申请人高大章认为被执行人黄聪聪名下房产、车辆存在权利负担或其他不宜处置的情形,申请人高大章明确表示暂不处置上述资产,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高大章认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我院将被执行人黄聪聪限制高消费。申请人高大章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同意该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