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桥岭林业局职工,住天桥岭林业局。
被执行人:时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桥岭林业局。
被执行人:刁佳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桥岭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鲁文与时乐梅、刁佳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时乐梅、刁佳俊于2021年8月30日起,每月还款3117元,至2022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37400元,申请执行费455元由被执行人刁佳俊、时乐梅在欠款还清时一并交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7501执9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