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心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郭明亮,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张心愿申请执行郭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心愿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人借款191000元及垫付款15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郭明亮名下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郭明亮名下存款以209295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