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合欢路12号辅助用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65326(1-1)。
法定代表人:胡国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与王铭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铭银行存款人民币19514.75元[其中支付仓储管理费1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212.75元(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69元、案件受理费233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