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桥河下4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两口两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两口两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44元,减半收取58722元,由上诉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