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聂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段存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王海全与聂廷全、段存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694.67元,未执行标的额133694.67元,申请执行费2355元(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全与被执行人聂廷全于2021年7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海全于2021年7月8日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4执1055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