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曹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诉被告曹某1、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原告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