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曹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诉被告曹某1、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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