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
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宁杰,系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与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本院无法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以便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