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绍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