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飞凡,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中专文化,经商,住利辛县。被告人吕飞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1]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飞凡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飞凡及其辩护人郑德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吕飞凡酒后皖S×××××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兴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高铁站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牛治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牛治祥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吕飞凡驾车逃逸,牛治祥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飞凡于2020年3月11日11时许到临泉县投案自首。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2符合交通事故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飞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和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飞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飞凡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但不认罚,建议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吕飞凡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酒驾证据不足;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征得谅解,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吕飞凡酒后皖S×××××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兴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高铁站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牛治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牛治祥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吕飞凡驾车逃逸,牛治祥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飞凡于2020年3月11日11时许到临泉县投案自首。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2符合交通事故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飞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吕飞凡支付被害人牛某2近亲属赔偿款400000元,并征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吕飞凡当庭愿意接受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被告人吕飞凡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无其他犯罪前科证明、身份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临泉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临公交认字[2020]1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据、谅解书;证人曹某、杨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吕飞凡的供述与辩解;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百友龙[2020]交鉴字第99号、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709号、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百友[2020]病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飞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吕飞凡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当庭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酒驾证据不足及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等,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飞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