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江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创业路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得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江滚与被告彭得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江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怡、被告彭得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羽绒服制作业务,被告从事服装零售工作,自2014年以来,原告余江滚多次向被告彭得日供应羽绒服。2020年4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彭得日尚欠原告余江滚货款人民币353400元,被告彭得日承诺该款于2020年前付清。现被告逾期未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得日确认尚欠原告余江滚货款人民币353400元; 二、以上货款,被告彭得日承诺分期给付,分期方式;2021年4月25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23400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50000元。如被告彭得日有任何一期未给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货款,并以未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逾期给付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及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被告彭得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白东 人民陪审员 余洪源 人民陪审员 余三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