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兴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张宣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兴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宣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兴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盛兴波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灵胜 审 判 员 陈良年 助理审判员 王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