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罪犯中文南(越南文TRUNGVANNAM),男,山由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越南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及(2020)闽0181刑再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中文南于2016年10月25日送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闽03刑更851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犯罪情节严重,有违规行为,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且系自报姓名,悔罪表现一般,裁定不予减刑;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3刑更460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犯罪情节严重,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且系自报姓名等,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中文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44分,折抵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中文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中文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