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常艳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梁某与被告李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每年的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00元(2021年赡养费为15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递增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人,因生活特殊困难,2000年春天被告及其父母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收养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负责给被告盖房、娶媳妇,被告负责赡养原告二人、养老送终,并约定“如若子媳擅作主张,将孙子故意带走,丢下二老不管,则可以用经济补偿,应自愿保证金拿出6万元给养父母,作为报答,如果在十年后发生了本条上述情况时,可保证以经济来加倍赔偿给养父母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告履行了约定,给被告盖了房屋,娶了媳妇,伺候了月子,办了满月,并对孙子孙女疼爱有加,小时候缝衣裳做鞋,长大了买衣服、买鞋、买自行车、交学费、给孩子零花钱,两个孩子幼年在家里住,上学后年年假期丢在家里让原告照看。2013年原告已经60岁,身患多病,没有了经济来源,需要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了家庭原告一再忍让包容被告,可被告做事伤人心。自××××年以来被告从不给原告一分钱,只是在春节时看一下被告,不花钱,也不买东西,种原告的地三年没有给过粮食。从2020年3月起,被告以给孙子买楼房为借口向原告要钱,当只拿到5000元开始反目,春节不看望原告,也不给原告打电话,不接原告电话,原告去被告居住的县城看病,被告不管不问,也不支付赡养费。被告上述行为让原告心寒,二十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为维护权益,现提起起诉,望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李某2辩称,我于1983年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1999年辍学,因在学期间学习成绩较好原家里父母不想其荒废学业,于2000年经刘英介绍来河北省认李某1为父,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得之许诺在河北继续完成学业。双方达成口头承诺后落户河北并改姓名为李某2。当年我年满18岁。刘英夫妇曾多次于河北养父这边协商过入学一事,其以初来乍到,先联系感情为由推脱。随后开始在河北养父工厂这边送货打零工,上学一事不了了之。2001年至2002年期间工厂拆迁,拆房子,把砖,瓦,制板等能用的物品拉到自己的宅基地上用于修建新房。期间河北养父给我订了亲。××××年房屋盖好后我出去打工,年底结婚,家庭基本和睦。2004年孩子出生,孩子在月子里家里找理由把孩子抱到他们屋,然后撵走我们让我们净身出户,后经多方协调胁迫我们签订协议,被逼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在族人见证下签了字。其后几年里家里纷争不断。家里只要到了农忙时候不管我在外打工有多远都必须回家,作为家里的一员。我从来没有在这些事情上面抱怨过。我也觉得既然在这边成家了,让父母多说几句也无所谓。中间有一次秋天。我在洛阳打工回不来,让我家的对面邻居李白喜给家里送了200元现金。2010年我找了个合伙人来内黄自己开店做门窗生意。对于一个没钱,没人脉的人来说,创业很难,好在我技术方面还行,给别人做加工,基上维持了下来。2013年合伙人退股,我自己把店接下了,为了好接活,贷款买了个车,但是对家里人来说就是我赚大钱了,开始各种理由要钱,不给就卖庄基地。2018年安阳有个工程能够接下来,我感觉还行,就把合同签了。我去平安普惠申请了10万的贷款,需要提供户口本,及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家里人反应强烈,直接找到平安普惠的营业厅,不允许给我放。如果放款的话他们不承担任何关系和责任。因为没有直系亲属的签字确认,我只能找个人借款,因为投入巨大。在做完3栋楼后资金链断裂,工程被搁置到现在。2019年底儿子辍学,在农村孩子不上学过不了几年就该订婚了,妻子跟我商量盖房或买房的事情,我几番确认家里没有能盖房的庄基地后,在河南内黄准备买套小户型的房子给孩子当以后的婚房。当时首付大约在17万左右。我有史以来第一次向家里的妹夫以及亲戚朋友们张嘴借钱。结果钱没借到一分,气倒不小。为了这事孩子他妈跟我生气离婚了,说不用我管她自己也能想办法给孩子买房。春节期间发生了疫情,连续在家呆了几个月没有收入,信用卡全部冻结,我店彻底黄了。疫情过后我开始四处打零工。期间我在邱县安装窗户,家里给我说来内黄看病。我说我没在内黄。连续几次感觉就是试探。之后同姓李的一个长辈去世了,我回去了,在家里面什么也没说。从家里面回内黄后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家里面到处说我的事情,我感觉就是很纳闷。我在家的时候什么也没说。怎么出来就有事了。我就给家里打电话问下情况,家里说没事,想孙子了,打电话联系不上,是我们不让孩子接电话。我问为什么在家的时候你们什么都不说等我出来了就成事了,我给孩子打电话都不接,除非没钱花了才给我回电话。家里人不信。大概过了一个月,又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找过去说准备找司法所、法院告我去。两个孩子出生我都在家里,女儿出生上户口时候有二胎罚款,经由两村大队协商我岳父出的上户口钱。至于耕地3年,我记忆里没有那么久,家里总共两块地。家里的目的是让我到时候回来干活,所以给我的是一块小的地。粮食收到家都在那堆着,我们又不在家。买房给我5000元现金的事情,我没向家里面张嘴,我问的是妹夫跟亲戚朋友们。结果妹子给我打电话问我借钱是做什么的,既然不信任我那我就告知对方我不需要了。家里还跟我的朋友说我在外面不知道做什么到处借钱。不能借钱给我。疫情后我来内黄的时候给了我5000元现金。说不管我在外面是买房还是做什么,知道我紧,给我拿点钱。我到内黄后没多久家门口修路,我又转过去两千多。按照我最后一次回家为节点,之前我除非没拿手机或者有特殊情况不接电话,就是当时不接下面也得回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节点之后我从来接到过家里面打过来的电话。至于说我不管不问,可以问下我家人他们不管是跑到魏县。还是邯郸,我哪次没有过去?哪次不是等出院了才回来?我问心无愧。如果说家里面的长辈确实年级大了,病了,街坊邻居随便谁给我打个电话我不会不管不问,我不希望有人挫我脊梁骨骂我,因为我也有我的下一代,现在需要我给下一代博名声的时候闹得沸沸扬扬,让我怎么收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2原系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人,2000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二原告负责给被告盖房、娶媳妇,被告负责赡养二原告。随即被告在魏县落户,并改名为李某2。后二原告给被告盖了房屋并操办了结婚事宜。2004年11月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父子抚养责任保证书。现原、被告双方就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李某1原当过民办教师,现每月补助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父子抚养责任保证书复印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先以口头形式约定:二原告负责给被告盖房、娶媳妇,被告负责赡养二原告。后在2004年11月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父子抚养责任保证书,实际形成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双方该保证书中约定:1、养父李某1及养母梁某,应视儿子李某2如亲生,给养子盖房娶媳,成家立业,凭良心,办实事,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到问心无愧。2、养子李某2及儿媳张瑞丽,应对养父母献诚心,尽孝道,真心实意敬养二老,并以亲生父母对待,养老送终,继承家业。现二原告已为被告修建房屋,操办婚礼,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二原告生活实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支付数额,被告应按照每年河北省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分别支付二原告的赡养费。二原告当庭承认其另生育有一女儿,故二原告的赡养费应由二原告的女儿与被告李某2共同承担,每人各50%。另原告李某1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原来当过民办教师,现在每月补助400元,故被告对原告李某1的赡养费承担比例应有所下降。本院认为被告李某2应自2021年起按照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5%支付原告李某1的赡养费,自2021年起按照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0%支付原告梁某的赡养费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2自2021年起按照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5%支付原告李某1的赡养费(赡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李某2自2021年起按照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0%支付原告梁某的赡养费(赡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李某1、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