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景镇,组织机构代码915105217316306394。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红都世纪城24栋6-1,组织机构代码91520330065786024G。 法定代表人:蒋金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开学。
审理经过
关于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80.00元,减半收取28,090.00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安洋 人民陪审员 袁昌容 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