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河东街4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06116。
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追收诉讼费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川16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因被告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并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已对其进行了处罚。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通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川1621执9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尹克杰
审判员 谭俊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