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李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路宪斌与被告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宪斌、被告李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到2015年,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双方约定如原告用钱,被告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一分未还,被告于2021年3月2日给原告微信出具今借到现金12000元字据一张。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向后推诿未偿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振宇口头辩称,欠钱的事不错,就是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不了原告,被告愿意慢慢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李振宇陆续向原告路宪斌借款。2021年3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照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振宇下欠原告路宪斌借款12000元,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通过微信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李振宇亦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作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路宪斌借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路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李振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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