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街道办高寨村付40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涛,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第三人:陕西德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国际广场3号楼1单元1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衍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德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953元,由原告陕西德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