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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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六居。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日娜,女,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审理经过
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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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