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柏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孙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孙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柏谨诉被告孙荣平、孙郭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柏谨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孙柏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柏谨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思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