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殷福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与被告殷福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