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杜海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梁玉龙与杜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8)豫032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梁玉龙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杜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梁玉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有银行存款12860元,已转执行费51元,申请人领走12809元。 2、反馈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无不动产。 3、反馈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有保险,但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 5、反馈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无车辆。 三、2021年7月5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有公积金24595.35元,属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三年(2020.7.20-2023.7.19)。 四、2021年7月16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有房产信息。 五、2021年8月16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工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杜海珍名下有工商信息。 六、2021年8月26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被执行人杜海珍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海珍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杜海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未使用。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12860元,剩余债权本金13261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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