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永明,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城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配件款89473.7元,车票费及住宿费532元,共计90005.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45000元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阳泉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3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1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阳泉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32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该笔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太原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05)城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