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香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景隆,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景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香柱诉被告李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姚香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香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姚香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50元,由原告姚香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亚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