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绪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加伟,男,汉,住宜昌市**陵区区,系刘绪元之子。 被执行人:刘薇,女,****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陵区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绪元与被执行人刘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薇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5号(所有权证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字第0047087号)房屋一套。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薇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5号(所有权证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字第0047087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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