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张一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关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宝顺与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4314.0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