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增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称与被申请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提供地接服务,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地接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地接团款不予支付,合计共欠团款21680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地接团款216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团款21680元。
申请费114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