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李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176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H×××××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118.13元,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承槽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评议时间:2021年9月16日 评议地点:执行庭 参加人:审判长张承槽,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 书记员: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