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湘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Z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迪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迪强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搭乘李某1(李迪强之女)沿省道222线由潭市镇往月山镇方向行驶,至省道222线30KM+800M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2驾驶的湘C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李迪强的结果为122mg/100ml,李某2的结果0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李迪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迪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迪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迪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迪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李迪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迪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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