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荣,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海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包红丽,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云,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诉被告海峰、包红丽、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荣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