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00325X。

负责人:张中歌,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新野县工业园区(上港乡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70857166R

法定代表人:刘忠献,经理。

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新野县产业聚集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98726611T

法定代表人:赵杰立,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9民初5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被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52878.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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