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         被告: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仙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晨阳 书记员    侯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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