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 被告: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仙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晨阳 书记员 侯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