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阿不力孜·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68年8年12日出生,新疆若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牧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艾姆拉古丽·穆萨,系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广核若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址若羌县-库尔勒218国道1010路处。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力孜·热合曼诉被告中广核若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力孜·热合曼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不力孜·热合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不力孜·热合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布阿不力孜·热合曼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热合曼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 翔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