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立志,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被执行人:王永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立志与被执行人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7)浙0329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丽清
审判员 叶广放
审判员 孔东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