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白饭路46号2栋4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MKCXK1H。
经营者:刘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贞,女,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筑君建材租赁部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