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龙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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