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林场三组花卉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昭君: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源,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701。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为:1.对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未付款2,668,663.58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2.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为此,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2,668,663.58元,保单号1285319192021000053,为此,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保费4,696.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苗木购销合同,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现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2,668,663.5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呼图壁县鑫源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景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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