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安康悠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工业园区富硒食品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16。
法定代表人:沈生英。
被告: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6C。
法定代表人:王颂峰。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陕西安康悠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