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亚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云亮。
审理经过
原告陈亚杰与被告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陈亚杰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亚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