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亮,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群与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6月25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21年03月15日、2021年06月24日2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不动产、无车辆,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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