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卢乾明,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季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76********,第四师七十六团十二连职工,住该团团部。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与被告季明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61元,由被告季明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哈那提·毛吾提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伏 阿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