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黄宜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郑红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波与被告黄宜龙、郑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欣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