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丁庆龙,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环城西路福城花苑。 法定代表人:钟福源。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曾宪文与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庆龙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曾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于都县书香琴苑1幢02140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应当向原告支付按房屋价款每日万分之0.5计算的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为原告曾宪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证件交付原告本人; 二、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房屋总价款人民币607929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完成上述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曾宪文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俭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谢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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